应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
在明确我国对应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规定之前,首先应明确临床评价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四条指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南。”
由此可见,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中规定的产品注册申请或备案时提交的文件中并未提及临床试验结果,而是临床评价资料。那么,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又有什么关系?
依据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9月18日施行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指出,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临床评价的输入主要是来源于临床试验报告、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的临床数据。该技术指导原则中也指出,临床试验是指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临床试验包括可行性试验、为获得上市批准而进行的试验,以及在上市批准后开展的试验。由此可知,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存在定义上的差异,临床评价有更广的范围,临床试验报告可以作为一种临床评价资料。
之后,就是否应开展临床试验而言,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9月18日施行的《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指出,可用于临床评价的临床数据包括在境内或境外,合法的临床使用过程中生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例如临床试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鼓励注册申请人采用最有效的方式获取证明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所需的最少量信息,消除或减轻不必要的负担,可使患者能够及早并持续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必要性应全面考虑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风险程度、与现有医疗器械或现有诊疗方法的差异等方面,如果非临床研究的结果和/或现有临床数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符合性,则可能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同时,《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指出,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开展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判定。更进一步,上述指导原则也对是否开展临床试验的考虑因素予以重点阐述,对于具备高风险的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医疗器械和其他情况等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类型予以考虑。
相关从业者在开展医疗器械研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临床试验的必要性和相关产品的技术指导原则,加强沟通,以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同时有效提升研发效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方主体责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有多方参与,包括申办方、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受试者、合同研究组织等。2022版《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主体责任:1、申办方
2022版《规范》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要求申办方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9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判定原则指出,“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1.编造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临床试验数据,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2.临床试验数据,如入选排除标准、主要疗效指标、重要的安全性指标等不能溯源的;3.试验用医疗器械不真实,如以对照用医疗器械替代试验用医疗器械、以试验用医疗器械替代对照用医疗器械,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医疗器械的;4.瞒报与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缺陷、使用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或医疗器械的;5.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数据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6.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报告中数据与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库中数据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数据不一致,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7.其他故意破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三)未发现上述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近年来,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导致的行政处罚多发,有些甚至影响到相关企业在资本市场表现和公司上市筹备工作。2022版《规范》中对申办方主体责任的重点强调,医疗器械行业相关从业者应予以关注。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2022版《规范》中指出,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管理工作。强调临床试验机构的责任。
就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而言,2022版《规范》也有较大变化。2022版《规范》第五条指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2016版《规范》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相较于2016版的《规范》,2022版《规范》删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要求,同时修改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为备案,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二)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
(三)承担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适宜的管理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
(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伦理委员会;
(六)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七)具有与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且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八)具有能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其中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
(九)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能够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
(十)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6月1日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5月底,已有1002家机构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同时,国家药监局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可登陆国家药监局官网www.nmpa.gov.cn→在线服务→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机构名称/备案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