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利通过国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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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933 | 回复0 | 2012-1-8 16: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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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脚步不断加快,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同世界的接轨,一方面给国内广大生产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出口额度不断增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面临到国外进行认证的压力。众所周之,目前,出口欧盟的产品均需要通过CE、GS 认证,出口美国的产品需要通过UL 认证。作为产品走出国门的通行证,企业对于国外认证需求日益迫切。而作为国内的一个认证机构,我们也深切地体会到国内生产商对获得国外相关认证的渴望与存在的困难。为此,我们简单地为广大生产企业阐述一下关于在国外认证的基本情况,为企业提供借鉴。

国外认证业务简述
开拓海外市场应该说是众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事情,但是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说来国外市场的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其认证程序和方式也以严谨著称,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外认证名目,产品生产厂商有必要了解一下国外认证机构的基本情况。
国际认证最早出现于欧洲,欧洲有一个CEE 组织,是一个制定电工设备安全检验的机构,其成员都是欧洲国家的认证机构。到1977 年为止,CEE 共制定CEE 电工安全标准36 项,成为欧洲各国进行安全认证的共同基础。欧洲各国的认证机构按CEE 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其结果互相认可的做法叫CB 体系。 1979 年CEE 取消了区域限制,欧洲以外的国家也可参加。1985 年IEC 第45 届年会上决定将CEE 并入IEC,成为IEC 所属的一个国际性电工产品安全认证机构,简称为IECEE。IECEE 的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都以IEC 标准为基础进行电工产品的安全检验,并互相认可检验结果,这种做法仍称为CB 体系。1992年春,国际电工委员会邀请各成员国派专家参加一个新的工作组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要组织一个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认证的国际体系,该体系属于 IECEE 下属机构,但独立于IECEE的CB 体系,称之为IECEX 体系。参加国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意大利、瑞典、挪威、荷兰等国。澳大利亚、法国、印度、南非和中国都对此表示非常的关心
现在国际认证领域还有一条互认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认证/ 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承认的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认证/ 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削除技术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 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IECEE CB 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

快速获得产品国际安全认证
获得多国产品安全认证是产品升级、提高企业实力、在竞争中求发展的最佳途径之一,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必经之路。正是基于此原因,很多的生产厂家都加入进来。获取国外的产品认证虽是一个漫长、繁琐的过程,但并非没有捷径可走,笔者根据一些相关资料和专家建议,现将一些要点记录如下:
1. 熟悉各国的认证标准是快速获取证书的关键。
各国标准制定、认证和政府法令、法规情况错综复杂,涉及技术问题很多。例如:国际上电器产品的安全标准主要有两大体系,一个是欧洲的IEC 标准,一个是以北美为主的UL标准,两者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厂商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根据自己希望获得哪个认证标准来改进产品,使之符合相关的要求,促进认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2.产品在国内先行测试,合格后再申办国际认证。
我国具有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质检机构且检验成本比国外低。因此对产品通过认证把握不大的试验项目,可采用国内委托试验的方法,在我国质检机构进行测试,如果不合格就马上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然后,再向国外认证机构送检。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送样、重复缴费,浪费时间和费用的问题。
3.先获取国内CCC 认证可以增加通过概率。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普遍实行。这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甚至保护国家安全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普遍的严格评定制度。获得CCC 认证意味着产品的品质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这也使得产品在走出国门时也多了几分胜算。
4. 通过CB 证书和CB 测试报告有助于尽快获取CB 成员国的安全认证证书。
目前,世界上已有30 多个国家加入了CB 体系,中国也是其成员国之一。但由于CB 成员国采用程度不同,在获取其他成员国认证时需要补做差异试验。具体方法是: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先行办理CB 证书和CB 测试报告,同时补做出口国与CB 出证国之间的差异试验,然后送出口国(同时也是CB 成员国)的认证机构申办产品安全认证,该机构只要通过确认并收取少量的费用就可以出具出口国的安全认证证书。这是一条十分经济、便捷的途径。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先后获得CB 成员国中多个国家的安全认证证书,减少重复试验的费用,省时又省力。
5.充分利用认证机构之间的互认关系,促进产品进入多国市场。
为拓展业务,各国认证机构之间往往会采取互认的方法,增加国际间的交往和合作。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互认,达到认证举一反三的目的。例如: 美国UL(UnderwritersLaboratories Inc.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是美国历史最悠久、最具权威的安全检定所,它能对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2/3 的UL 标准是美国国家标准。由于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基本无差异或仅有部分差异,通过UL 认证的厂家,向美国UL 申请补做加拿大差异试验,并缴纳少量的费用,就能获得C-UL 认证,产品可同时满足美国、加拿大两国的安全法规要求。
同样,加拿大CSA(CanadianStandards Association, 加拿大标准协会)是加拿大最大的标准制定、测试及认证机构, 它获得“ 美国政府劳工部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局(OSHA)”的正式认可,可作为一个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对一系列产品按照多个美国ANSI/UL 标准进行测试和认证。获取CSA 认证的产品,在试验确认为完全符合美国的安全法规要求后,可直接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
又例如,香港安全认证中心已获取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证书,并与美国MET 产品认证中心、美国安泰认证公司和挪威NEMKO 认证公司签署了互认协议。获香港安全标志的厂家,可通过较简化的程序获取美国MET 认证和挪威NEMKO 认证。从上述例子可见,认证机构之间的互认对于急于获取多国产品安全认证的企业是十分有利的。产品认证证书的多元化,有助于提高销售商、消费者、使用者的信赖程度,对开拓企业的市场空间大有裨益。
6.信守承诺,发挥品牌效应。
在认证当中企业遵守双方签署的认证协议,不拖欠检验费用,不偷换产品材料,不在认证当中要求改变产品结构及材料,不欺骗认证工程师,不假冒获证产品,不乱贴认证标记,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遇到问题主动与认证工程师沟通,才有利于与国际认证机构建立互信互利的良好合格关系。有着过硬的产品和良好信誉的企业更容易受到国外认证工程师的欢迎,他们往往会尽可能地加快认证的进程。依靠信誉、品牌、知名度也是提高认证进度的方法之一。

通过国际认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笔者在组稿的过程中,向相关机构及公司询问了很多关于在获取国外认证证书时的有关注意事项。总的来说,生产商在计划取得国外认证时,首先要明确产品主要的销售地点,并根据相关地区的认证事宜对产品进行调整,从而顺利地获取相应的证书。一般来说,我国的生产厂商均在国内运作国外认证事项,因为程序上的差别,一来二往很容易在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本文就出现问题较多的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1.产品对外出口,在向境外质量认证机构支付产品认证费用时,是否需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很多人认为在国外认证是境外机构的一种境外劳务性收入,不应在境内缴税。一般情况下,境外机构对境内产品进行认证会有几种途径:一种是由国内厂家将产品移送到国外,所有认证在国外完成;另一种是由国外认证机构派人员到国内进行认证;还有一种是由其代理机构在国内实施认证。这三种情况下的营业税处理显然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所有的服务即应税劳务都发生在国外,因而按照现行营业税制的规定,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确实不用缴纳营业税。而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其服务基本上属于在国内发生,那么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也就必须计算缴纳营业税了。
在这三种情况下,所得税的缴纳却是一致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等等的规定,外国企业必须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同样需要缴纳所得税。
2.生产商能否到境外认证机构在华的代表处进行企业认证?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形式的认证。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相关认证。但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因此,中国的生产商不能到外国认证机构的在华代表处办理认证。

附:国外主要认证机构CE 认证
CE 认证标志是欧盟各成员国共用的设备和产品质量的安全标识,CE 标志属强制性标志。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及设备,根据产品的类型的使用范围情况,必须完全符合其相关的指令后方能在产品上标贴CE 标识。“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E/e Mark 认证
E/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 )规定的认证要求,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的保护。
RoHS 认证
RoHS 是Restriction of use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EE 的英文缩写。所谓RoHS 指令,即2003 年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RoHS指令,自 2006 年7 月1 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溴联苯(PBB) 和多溴联苯醚(PBDE) 等阻燃剂。
UL 认证
U L 是( U n d e r wr i t e r i e sLaboratories Inc)美国安全检定实验室公司,是美国产品安全测试及认证的始创机构。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产品通过UL 认证并使用UL 标志,目前UL 共有近800 多套标准, 其中75% 被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Institute)采用。
EPA 认证
EPA 是美国环境保护署(U.SE n v i r o n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Agency) 的英文缩写。EPA 组织提供柴油/ 汽油发动机设备、零售汽车部件、气体、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GS 认证
GS 标志是德国“产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安全标志。GS 认证是基于欧盟统一标准EN 或德国工业标准DIN 进行的。
DOT 认证
DOT 是美国交通运输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Transportation)的英文缩写。进入美国的各类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交通工具、运输工具等产品需要美国交通部DOT 认证。
C-Tick 认证
C-Tick 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 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来管制, 目前只对干扰部份进行管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从1999 年1/01开始强制执行。
CSA 认证
CSA(Canadian StandardsAssociation)是加拿大标准协会的简称,目前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
VDE 认证
VDE 是德国DIN 标准的制定者,其颁发的标志特别是零部件和材料标志在欧洲享有很高的声誉。
TUV 认证
TUV 也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与GS 标志不同处是在于:它所适用的范围不是整机产品,而是内置式元器件或零部件,包括电器类的机械类产品。
C-Tick 认证
C-Tick 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 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来管制, 目前只对干扰部份进行管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从1999 年1/01开始强制执行。
FCC 认证
FCC(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 r a l Communi c a t ionCommission)是一家独立的政府机构,其责任是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
CB 认证
CB 体系(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的IEC 体系)是IECEE 运作的一个国际体系,IECEE 各成员国认证机构以IEC 标准为基础对电工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其测试结果即CB 测试报告和CB 测试证书在IECEE 各成员国得到相互认可的体系。
PSE 认证
日本的DENTORL 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 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其中,165 种A 类产品应取得T-MARK 认证,333 种产品应取得S-MARK 认证。
FDA 认证
FDA 是(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 )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简称。它是由美国国会授权,统管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食品、药品、添加剂、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机械。
LMBG 认证
LMBG (Lebensmittel- undBedarfsgegenstaende-Gesetz) 是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的简称。它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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