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类设备的限值
A 类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下表 1给出的限值。
音频放大器应按照 B.3 进行试验。照明设备的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应按照 B.6 进行试验
GBT 17625.1-2022 A类限值
B类设备的限值
B类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上表1中给出值的 1.5 倍。
C类设备的限值
照明设备应按 B.5 进行试验
如果照明设备因某个有功输人功率<2 W 的控制模块的谐波贡献而不符合 7.4.2 或 7.4.3 的要求,在能分别测量控制模块和设备其余部分的供电电流,且设备其余部分在发射试验时与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相同电流时,则该控制模块的贡献值可忽略。
额定功率>25 W (7.4.2额定功率>25W)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 25 w 的且内置相位控制调光的白炽灯灯具,输人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最上表1中给出的限值。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 25 W 的任何其他照明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 2中给出的相应限值。对于那些具有控制功能(如调光、调色)的装置,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试验时,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得超过根据表 2 给出的最大有功输入功率(Pmx)条件下百分比得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设置控制功能以获得 Pmax;
——将控制功能设置到预期在有功输入功率范围[Pmin,Pmax]内产生最大总谐波电流(THC)的位置,其中:
- Pmax ≤ 50W时,Pmin = 5 W;
- 50W < Pmax ≤ 250W时,Pmin = 10% Pmax;
- Pmax > 250W时,Pmin=25 W。
5W<额定功率≤25 W
GBT 17625.1-2022 图2 7.4.3中描述的相对相位角和电流参数示意图
D类设备的限值
GBT 17625.1-2022 D类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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