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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电磁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的整合修订。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以及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关于人体曝露到0~3kHz电磁场安全水平的IEEE标准》,考虑了我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在满足本标准限值的前提下,鼓励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所有者遵循预防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公众曝露。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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