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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前有什么相关制度?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原有制度是如何过渡的? 新制度自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目录》的产品,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须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一种;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认证,也可按新规则。按老规则的,证书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任意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 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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