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3 种认证形式: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set out in Annex II(DOC 协调法规)
EU type examination by NB(协调或非协调法规)
Full quality assurance Annex IV (CE Logo 后放置NB 号码)
NB 发证机构授权清单:EUROPA - European Commission - Growth - Regulatory policy - NANDO
1.2 RED 法规变化及新规要求 新指令旨在确保更为简便的市场准入以及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以及家禽和财产更高水平的保护。为防止有害干扰,无线电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电磁兼容水平并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和支持无线电频谱的有效利用。
RED 适用于无线电通讯和/或无线电测定目的而有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
RED 不包含电信终端设备(TTE)。
RED 不包含仅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专业定制评估套件。
RED 覆盖仅用于声音接收和电视广播服务的无线电设备(例如,FM 收音机和电视机)。(旧R&TTE 指令不包含这类接收设备,其需要符合EMC 指令要求。)
新指令要求无线电设备使用统一的充电器。
更改无线电设备的定义。
新增“无线电测定”和“授权代表”等定义。
R&TTE 指令对工作在9 kHz 以下的无线电设备无认证要求。RED 要求其符合基本要求,即需要进行认证测试。
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和软件组合信息应体现在用户手册中。
2018 年6 月12 日起,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前,制造商应针对低水平符合基本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在中心系统进行设备类型注册登记。
不要求二类设备标贴设备等级识别符(警告号 )。但是在设备受限使用或需许可使用时,应在设备包装上显示受限的成员国或成员国地理区域信息。RED 不要求对使用非协调频率的设备(二类设备)进行公告。
新增经营者责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标志、标签和产品可追溯性。)
无线电设备至少能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需要在用户手册中注明无线电工作频段和最大射频发射功率。
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必须出现在设备上,而当设备尺寸或设备性质不允许时可出现在包装或用户手册上。
“欧盟形式检查证书”替代旧的“公告机构意见书”。
符合“全面质量保证-模式H”评估后,制造商才能在CE 标识后面加上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例如,CE 0359 Intertek United Kingdom NB、CE 0413 Intertek Sweden NB 和CE 0797 Intertek US NB。)
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机构申请书面声明。
允许 CE 标志高度低于5 毫米,条件是仍然清晰可见。
不要求在用户手册中出现CE 标志。
1. 成员国将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正式不符合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在市场上销售或确保其从市场撤销或召回。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
a) CE 标志的标贴方法不符合法规765/2008 第30 章或指令第20 章要求;
b) 没有标贴CE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