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为什么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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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共7编1260条,在第二编“物权”第252条中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笔者从学术探讨的角度阐述第252条有关内涵,分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非传统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国家所有权的内涵等,以期更好的学懂弄通《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无线电管理领域的法治引领作用,夯实我国无线电立法基础理论,进一步推动频谱资源立法工作。

    我国宪法遵循了人类依赖自然资源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问题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内容予以规范,并着重于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法律规范作了明确的阐述。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其他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宪法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无线电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实施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通常采用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法,以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制止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非法占有;保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然而与人们熟知的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自然资源相比,无线电频谱资源不能储存,如果一个频段在某个时间内未被使用,那么它能够被使用的机会就一直存在。无线电频谱不会耗尽或用光,它也不能进口或出口。下表从7个方面给出了频谱资源与土地、石油和水资源的对比。


频谱资源与土地、石油和水资源的对比

频谱资源与土地、石油和水资源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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