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杂散辐射发射测量频率范围
(二)杂散辐射发射限值(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2.5 倍的信道带宽) 1. 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频率范围 | | | | | | 27dBµA/m (10 米处) (每倍频程下降 3dB)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频率范围 | | | | | | 6dBµA/m (10 米处) (每倍频程下降 3dB) | | | | | | | | | | | | | |
注:磁场测试场地使用开阔场或半电波暗室,辐射功率
测试场地使用全电波暗室。 工作频率在 30MHz 以下的设备,发射状态可以设为单载波发射。 如果具体技术指标与通用要求不一致,则采用相应的具体技术指标值。
(三)在 48.5-72.5MHz、76-108MHz、167-223MHz、470-566MHz、606-798MHz 频率范围的杂散辐射不大于-54dBm。
(四)电源端口、信号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依据《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9254 标准执行。
(五)工作于 30MHz 以上频段的设备,其使用频率范围上下限处的辐射功率应当不大于-80dBm/Hz(e.i.r.p)。工作 于30MHz 以下频段的,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带宽(99%能量)对应的上下限不能超过所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
(六)微功率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在正常使用和极限环境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