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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les - 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 - EPAC Bicycles
自行车——电动助力自行车——EPAC 自行车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自用和商业用途的电动助力自行车(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 EPAC) , 不包括由无人员值守站(unattended station) 出租的 EPAC。
本标准涵盖了在预期使用及制造商可合理预见的误用条件下使用时, 所有 EPAC 常见重大危害、 危险情况及事件(参照第4 节) 。
本标准涵盖了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为 0.25 kW 的 EPAC, 且当 EPAC 车速达到 25 km/h 或更快时, 若骑乘者停止踩踏, 输出功率逐渐递减, 且最终断电。
本标准规定发动机功率管理系统、 电路的要求与试验方法, 其包括评估 EPAC 充电系统设计与组装, 及使用电压高达 48 Vd.c.(含) 或一具输入标称电压为 230 V a.c.电池的一体式充电器系统的子系统。
本标准规定用于公共道路的 EPAC 及其子系统的设计、 组装及测试的安全及安全相关性能要求, 并制定此类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鞍座高度高于 635mm, 在公共道路骑乘的 EPAC。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在 EN 公布之前生产的 EPAC。
2 要求
充电器安规要求EPAC 充电器应考虑可在住宅(家庭) 环境操作使用。
- 针对使用 230Va.c.输入电压的一体式充电器与 EPAC, 及外部充电器应符合相关要求。
- 针对直流输出低于 42.4 V d.c.的外部充电器, 适用 EN 60335-2-29。
充电器电磁兼容要求
- 当 EPAC 不预定于电网充电使用时, 对于一体式充电器而言, 应以 EPAC 成车加一体式充电器接受 EMC 测试。
- 标准 EN 55014–1,EN 55014–2,EN 61000–3-2,EN 61000–3-3 适用于家用电池充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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