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新EMC&LVD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面强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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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2014 30 EU

Directive 2014 30 EU

Date of document: 26/02/2014
Date of effect: 18/04/2014; Entry into force Date pub. +20 See Art 46
Date of effect: 20/04/2016; Application Partial application See Art 46
Date of transposition: 19/04/2016; At the latest See Art 44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4L0030&qid=1459678515944

Directive 2014 35 EU

Directive 2014 35 EU

Date of document: 26/02/2014
Date of effect: 18/04/2014; Entry into force Date pub. +20 See Art 28
Date of effect: 20/04/2016; Application Partial application See Art 28
Date of transposition: 19/04/2016; At the latest See Art 2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4L0035&qid=1459679040171

2014年3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两项指令,分别为第2014/30/EU号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以及第2014/35/EU号指令:《低电压指令》。欧盟成员国必须于2016年4月20日前落实这些新条款。

《电磁兼容性指令》规定,设备在其电磁环境下必须能够正常运作,亦不会为其他设备带来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设备是指专为***终用户而设并可产生电磁干扰或受电磁干扰影响的器具,或者在预定位置内作***使用的固定装置。《电磁兼容性指令》第二章列载了一些不纳入产品范围的设备;第六章列出设备必须符合附件I的基本规定,包括在设计及生产方面必须确保:(a)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会令收音机及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运作;(b)在使用时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受到电磁干扰的影响。附件I亦为固定装置订立了额外规定。第九章则列出进口商责任。包括必须确保生产商进行适当的合规评估程序,以及生产商已履行其他责任。进口商必须在器具上显示其名称(或注册名称或商标)及邮寄地址,若不可行,则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载有这些资料。所有上述资料必须以***终用户容易明白的语言书写。分销商亦必须履行《指令》第十章内订明的责任。此外,指令还包括了可追溯性规定,若市场监察机构提出要求,经济经营者须能指出其产品供应商或他们向谁供应产品,并须保留这些资料,为期10年。

《低电压指令》所涵盖的产品包括使用交流电电压介乎50至1,000伏特以及直流电电压介乎75至1,500伏特的电器设备,载于附件II内的其他设备除外。附件I则列出了主要的安全目标,如电器设备必须标示必要的安全使用方法。这些资料如未能在设备上标示,则可列载于附带文件内。在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责任(如合规评估程序、标签、文件、CE标记及可追溯性)方面,《低电压指令》的规定与《电磁兼容性指令》一样。此外,《低电压指令》规定,如有需要,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为其投放到市场上的电器设备在风险方面进行抽样测试,若有不合格电器设备投诉和有电器设备需要回收,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进行调查并记录资料,同时向分销商通报有关情况。

上述两项指令在刊登日(即2014年3月29日)之后20天生效。其后,成员国由2016年4月20日起开始实施指令内的条款,届时旧条款自动失效

新版本CE-EMC电磁兼容指令为2014/30/EU ,用以替换原有CE-EMC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新版本CE-LVD低电压指令2014/35/EU,用以替换原有CE-LVD低电压指令2006/95/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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