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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加拿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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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加拿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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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
入世后,为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并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中国清理、废除了部门规章178件,废除规范性文件336件,制定发布了部门规章145件,其中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规章82件。向WTO通报部门规章22件,其中涉及TBT的10件,涉及SPS的12件,积极履行了WTO透明度义务。
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概述
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目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构成。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表现形式多样,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政性文件等。1988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范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实施。为进一步细化该规则,1990年4月6日颁布施行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方面,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在具体行业领域中,如食品、机电产品等领域,我国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技术标准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构建了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具体起草和审定工作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的495个专业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依照《标准化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其中前三者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011年,我国新发布国家标准1993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43项。新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2325项,完成2110项国家标准的复审,新备案行业标准3287项、地方标准2448项。截至2011年底,我国国家标准总数共计2842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3647项、推荐性标准24497项、累计备案行业标准47430项、地方标准21662项。
3.合格评定程序
自1978年恢复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员地位以来,我国积极研究合格评定制度及相应的国际规范,目前已经实施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等,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合格评定工作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产品认证工作。我国主要的产品认证标志有:电工产品长城标志认证(CCEE)、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CCIB)、电磁兼容(EMC)等强制性认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标志为“CCC”。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并由国家统一公布实施产品目录。
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1)1989年2月21日,我国审议通过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同年8月1日实施)。该法规定了商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职责、法定检验的内容标准以及质量认证、质量许可、认可国内外检验结果等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992年,我国发布并实施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为适应入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在动植物检疫方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发布施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1996年12月,我国颁布了《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
(3)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并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卫生检疫机构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发生疫情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检测、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绝大部分文件并不是以立法形式出现,而是表现为通知、办法、意见等行政文件的形式。如《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性文件,在透明度和法律效力上存在质疑。
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
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大约有10%的日本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在农业标准方面,往往要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这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日本通过WTO向各成员发布TBT通报和SPS通报,严格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
一、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概述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绿色技术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多的“蓝色贸易壁垒”等。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大约有10%的日本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在农业标准方面,往往要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这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日本通过WTO向各成员发布TBT通报和SPS通报,严格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
1.涵盖各个行业的技术法规
日本的技术法规名目繁多,涵盖纺织、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化学工业、农业、食品等各个行业。在每个行业中,又有数项法规从不同方面同时加以规范。以机械制造为例,就有《日本工业规格》(JIS)、《日本认证制度》、《劳动安全与健康法》、《电气用品取缔法》、《制品安全法》、《气瓶生产检验法》、《制品安全法》等同时监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不论产品来自何地,均要在满足各种技术指标后,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2.严密的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
除技术法规和标准外,日本还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对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定向调查,并由商品流通业界作定性分析。而对某些产品,日本进口商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3.监管严厉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日本有关农产品的技术性措施体系自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逐步建立,涉及的范围广且要求严格。日本是农产品进口大国,因此日本逐渐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年7月设立, 主要职能包括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是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加拿大技术性贸易措施
加拿大在WTO/TBT的原则下,积极构筑本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保障人类安全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为宗旨,以在自由贸易框架下保护本国产业发展为目的,运用符合国际惯例和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扩大出口的同时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产品的冲击。
一、加拿大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概述
1.技术法规
加拿大的技术法规包括法令(Act)和法规(Regulations)两部分。一般而言,法令是从宏观上作出一些基本规定,而法规则是实现法令基本规定的具体化实施细则,少则1个,多达几十个,如《危险产品法》的相关技术法规就有28个。在技术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受法规制约的产品类别、技术内容以及违反规定的行政惩罚制度。
加拿大共有法令683个,相关的法规、条例有3481个。其中,与产品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技术法令有30个,相关的技术法规、技术条例有95个。目前,加拿大用于产品安全性和效率认证的法令有8个,分别是:《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纺织品标签法》、《危险产品法》、《能源效率法》、《无线电通信法》、《电信法》和《电气规范》,而与上述8个法案相关的技术条例可达40多个。
2.技术标准
加拿大国家标准体系(NSS)已有25年以上的历史,在建筑、化学品、药品、能源、食品、运输设备、测量设备、医疗设备、电信设备和环境等领域均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加拿大国家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旦被联邦或省的条例引用,该标准就具有强制性。加拿大国家标准以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为主,一般不制定具体产品的描述性标准。现行的国家标准中,约有50%采用ISO、IEC和ITU等国际标准。加拿大国家标准体系为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和质量、开拓国际市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从而确立了加拿大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的领导者地位。
加拿大的国家标准均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批准发布,具体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目前,获得国家认可的标准制定、修订机构共有4个,分别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加拿大保险商实验室(ULC)和魁北克省标准局(BNQ)。为避免制定标准的重复性,每个标准机构负责不同领域的标准制定。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在相关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标准;标准制定完毕后,标准制定组织将其提交给SCC,只有文件满足SCC制定标准准则的所有要求才可批准为加拿大国家标准。
3.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产品除了要符合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的相关法令/法规和这些法令/法规引用的相关标准外,还要带有相应的认证标志后才能进入加拿大市场。加拿大实施的认证制度有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类。政府仅规定那些需要绝对确保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检验或认证。但由于认证制度深入人心,用户对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高度信赖,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使原本自愿性认证带有了强制性。
加拿大国家级的认证工作是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的合格评定部负责具体实施的。它由1个审核员培训机构、15个质量体系认证机构、22个产品和实验室认证机构以及4个国家标准制定机构组成。加拿大国家认证工作包含在国家标准化技术活动之中,ISO9000、ISO14000都是驱动加拿大认证工作的动力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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