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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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366 | 回复0 | 2014-11-28 11: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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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与合格评定、标志标签等组成。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较为分散,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组成。美国联邦政府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美国的州、市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许多相互差异的技术法规,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据估算,目前美国各种非官方标准机构达400多个,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5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标准机构、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也有5万多个。

  1.技术法规

  美国不存在独立的技术法规层次,其有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分散于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之中,首先是《美国法典》或《美国国会法案汇编》内包括的永久性及其他法律,这些文件主要是为技术法规提供一个法律基础;其次是《联邦法规汇编》内包括的部门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这是联邦技术法规的主体和主要表现形式;第三是各州及地方政府从本地管理需求出发制定的技术法规和规范,这些技术法规与联邦法规同样重要,而且更为分散、复杂。

  2.技术标准

  美国实行的是自愿标准体系,即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自愿编写、自愿采用。在自愿性国家标准体系中,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充当协调者,但其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专业和非专业标准制定组织、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在标准化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3.认证与合格评定

  美国的认证管理体制较为自由、分散,没有统一的国家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

  4.标志标签

  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严谨、最完善的国家。美国的《食品标签法》于1992年12月12日开始实施,从1994年5月开始,美国对除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蔬菜水果以外的全部包装食品,包括进口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此项规定给发展中国家对美食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成本压力。美国具体法律的实施及相关技术法规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总是与某类产品和某个政府部门联系在一起,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美国联邦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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