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评审组长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文件审查后,对以下情况应提出安排预评审的建议,经项目负责人与被评审实验室沟通协商后,实施预评审。
a) 尚不能确定现场评审的有关事宜时;
b)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项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时;
c) 对大型、综合性、多场所、超小型的实验室需要预先了解有关情况时。
4.3.2 预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可告知实验室,但不应提供有关咨询。预评审的结果不作为评价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正式依据,也不能作为减少正式评审时间的理由。
4.3.3 评审组长应在预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CNAS实验室实验室处项目负责人报送《预评审报告》(CNAS-PD14/06),并给出建议近期安排/暂缓安排现场评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