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零件、配件等产品在销售时应至少含有上述重点信息的前三项。此外,不能接收按高级电视系统委员会(the 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A/53标准传输的信号的电视接收装置时,应该用墨西哥语在警示消费者的标签上表明这一事实。该语句字体大小应至少是其他商业信息要求大小的两倍。NOM-024-SCFI-1998标准同时对危险产品的说明书、保证书及警示用语制定了要求。
PROY-NOM-024-SCFI-2013标准已经修订了上述要求,包括当电视接收装置不能接收电子信号时要求其表述语句字体大小应至少是品牌名字字体大小的两倍。信息必须对最终消费客户可见。该修订案将于10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