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CC认证 -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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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569 | 回复0 | 2013-6-19 20: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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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 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 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 机)等。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 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 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   3   中带*号的零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说明见附件 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试验有关的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
图)和/或整机的系统框图/安装结构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如维修手册)。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 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 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应按对应要求单 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 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 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 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2)        GB   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 17625.1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上述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
委另行说明。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  GB4943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 GB 9254 和 GB 17625.1 中规定的以下三 项:
--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 辐射干扰场强;
-- 谐波电流。
3)收款机不适用 GB 17625.1
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 GB 17625.1 和 GB 9254。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 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 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 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产品认证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 求》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
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 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 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 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
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  GB4943  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 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
  
  
耐压试验
  
  
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
  
  
耐压试验
  
  
  

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
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
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 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 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4  个人日。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 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
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 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 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 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 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 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
效的跟踪调查。

4.5.2        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进 行。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并与其确定监督检查日期, 工厂应保证监督检查时,获证产品类别的产品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必要 时,认证机构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
制造商/生产厂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
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
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 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监督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 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   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 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2.3 监督检查时间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

4.5.2.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
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 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 生产线、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随机抽取。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 1 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 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 5.3 规定执行。

4.5.5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
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详细可参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与实施规则对照表:http://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ssgz/default.shtml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http://www.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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