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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Part 15B 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所有射频设备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辐射和/或传导发射限值和基本的测量方法。该技术法规是作为射频设备进入北美市场的必须要求。
依据该法规,适用于该法规的被测设备需要进行辐射发射测试,而此测试项所考察的频率范围是依据被测设备来确定,不同的被测设备其考察的频率范围的最高频率和最低频率是不同的。
(1)对于有意辐射体,测量频率范围应从该装置所产生的最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9KHz)直至如下规定的上限频率:
a、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低于10GHz,上限频率为最高基频的10次谐波或40GHz的低值。
b、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大于或等于10GHz而小于30GHz,上限频率为最高基频的5次谐波或100GHz的低值。
c、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大于或等于30GHz,上限频率为最高基频的5次谐波或200GHz的低值。如果Part 15中另有规定,那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d、如果有意辐射体内部含数字装置,则无论该数字装置是控制有意辐射体的功能还是起到附加的控制作用(即不具备使该有意辐射体工作的功能),所需探查的频率范围都应当满足1)~3)的要求或达到数字装置所使用的测量范围的上限频率。
(2)对于无意辐射体
除去b和c的规定之外,对于包括数字装置在内的无意辐射体,测量频率范围应从该装置所产生、或所使用的最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辐射发射极限值所规定的最低频率)直至如下表所示的上限频率。
表1 无意辐装置的测量频率上限
装置所产生或所使用,或者装置工作或调谐的最高频率(MHz) | 测量范围的上限频率(MHz) | 1.705以下 | 30 | 1.705-108 | 1000 | 108-500 | 2000 | 500-1000 | 5000 | 1000以上 | 最高频率的5此谐波或40GHz,取低值 |
a 、对于不包括数字装置在内的无意辐射体,若它所产生或所使用的最高频率以及它工作和调谐的最高频率低于30MHz,它应在9kHz-30MHz的频率范围内满足辐射发射极限值。例如CB接收机或设计用于通过电线或电缆来传导其射频发射的装置,它的频谱应从它所产生或所使用的最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9kHz,对CB接收机为25MHz)直至表2所示的频率。如果该无意辐射体包括数字装置,则所需测量的上限频率如表1、表2所示。数值取决于该数组装置所产生的最高频率和使用最高频率,取其中的高者。
表2 无意辐装置(无数字装置)的测量频率上限
装置所产生或所使用,或者装置工作或调谐的最高频率(MHz) | 测量范围的上限频率(MHz) | 1.705以下 | 30 | 1.705-10 | 400 | 10-30 | 500 |
b、 除去CB接收机,使用超外差技术的接收机频谱应从30MHz测量到最高本振频率的2次谐波。如果接收机包含数字装置,则所需测量的频率范围应高于最高本振频率的2次谐波或者达到数字装置所适用的测量范围的上限频率。
c、 对于基频的谐波和分谐波、以及那些通过与本振频率倍频而从基频中位移的频率应给予特别关注。倍频频率上的辐射也应予以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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