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香港签第八份CEPA补充协议,进一步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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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399 | 回复0 | 2012-2-12 21: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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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和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于2011年12月13日,在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的第八份补充协议。透过该补充协议,中国大陆对香港扩大开放服务与商品贸易领域,加强双方金融、旅游合作,以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该补充协议共包含32项优惠措施,其中服务贸易开放措施最多,高达23项;历年来CEPA及其补充协议涵盖范围也均以服务贸易开放为主。
  CEPA系中国大陆与香港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而根据香港经贸发展趋势与中国大陆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大陆与香港持续针对CEPA进行补充与新增内容,以使其与时俱进;自2004年1月1日CEPA生效以来,双方原则上每年均签署补充协议,过去已分别于2004年10月27日、2005年10月18日、2006年6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8年7月29日、2009年5月9日及2010年5月27日签署共七份补充协议,今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为第八份。
  《CEPA补充协议八》中有关商品原产地标准、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放宽,以及各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将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CEPA补充协议八》重要内容说明如下:
  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大陆在《CEPA补充协议八》中承诺对法律、建筑、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人员提供与安排、配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3个原有领域进一步开放市场,并承诺开放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服务3个新领域,使目前CEPA及其所有补充协议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原有的44个增加为47个,共计301项开放措施。对于CEPA涵盖之服务领域,香港亦承诺对于中国大陆的服务业与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此外,原CEPA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实质性商业经营”的判断标准,其规范为:香港服务提供者拟在中国大陆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应包含于其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中;而中国大陆在此次补充协议中,亦针对此项服务提供者的判断标准予以放宽,即于《CEPA补充协议八》生效后,除个别CEPA措施或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有关业务性质和范围作特定规定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向中国大陆申请使用CEPA优惠措施的范围,不受其原在香港经营的服务性质与范围限制。
  在商品贸易方面,中国大陆在《CEPA补充协议八》针对香港的商品原产地认定标准予以放宽,允许香港生产企业把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原料和组合零件计算在“从价百分比”内,使得香港产品更易于适用零关税优惠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在该补充协议签署仪式后表示,希望未来能通过促进商品贸易,推动香港服务业在中国大陆开拓市场。
  在金融合作方面,中国大陆承诺支持其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并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透过参股或设立营业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并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在旅游合作方面,双方则同意联合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中国大陆与香港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开发中国大陆与香港“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并进一步加强双方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等。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方面,双方同意进一步在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以及创新科技产业领域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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