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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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8 | 回复0 | 2025-3-17 15: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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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内容方面进行解读。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一)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方面,突出三个基本特征,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分类方面,抓住三个要素,即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上网模式方面,明确三种方式,即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思路。
        (二)行业怎么管。国家层面,主要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多场景融合应用,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标准,构建支持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整体框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多规衔接,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等。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
        (三)备案怎么办。《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四)项目怎么建。《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期准备、协议签订、技术要求、手续办理和设计施工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电网怎么接。《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提出了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答复,投资界面划分,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投产等要求。要求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特别是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对电网提出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对新建项目提出应当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六)运行怎么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新老划断”。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明确“新老划断”是行业比较集中的意见。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
        (二)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的考虑。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三)关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cr: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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