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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针对在 2.4GHz 和 5GHz 频段运行、无许可证的射频产品的法规和程序。此类产品在欧盟通常被称为 SRD(短距离设备)产品。欧盟监管机构对工作频率、输出功率、杂散发射、调制方法和传输占空比等进行了限制。
大多数欧洲国家对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受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2014/53/EU 的监管。RED 2014/53/EU 建立了将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的监管框架。它通过对安全和健康、电磁兼容性和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设定基本要求来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单一市场。它还为管理某些其他方面的进一步监管提供了基础。其中包括用于保护隐私、个人数据和防止欺诈的技术特性。此外,其他方面还包括互操作性、紧急服务访问以及无线电设备和软件组合的合规性。该指令定义了无线电操作的一般要求。要遵守的实际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 (ESO) 等标准化机构编写,其中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 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ETSI)。标准化组织是私人机构,由行业专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完全独立于委员会。
CEPT(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配频段、最大 TX 功率电平、信道间隔或调制/最大占用带宽和占空比。ERC 建议 CEPT/ERC/70-03 对此进行了说明。
ETSI 为大多数 SRD 制定了支持 RED (2014/53/EU) 的协调欧洲标准,并定义了测试方法和通用收发器规范。不同的频段和设备使用适用不同的标准。本文档详细介绍了 2.4GHz 和 5GHz 频段的规定。2.4GHz 和 5GHz ISM 频段适用以下标准:
- EN 300 440 涵盖频率范围为 1GHz – 40GHz 的非特定设备。
- EN 300 328 V 2.2.2 涵盖在 2.4GHz 频段运行的数据传输设备。
- EN 301 893 V 2.1.1 涵盖 5GHz 频段的 RLAN 设备。
- EN 301 489-1 V 2.2.1 涵盖标准无线电设备和服务的 EMC。
- EN 301 489-17 V 3.2.2 涵盖宽带数据传输系统的 EMC。
- IEC 62368-1 涵盖 ICT 和 AV 设备的安全。
- EN 62311 涵盖人体暴露于电磁场的限制。
CEPT ERC 建议 70-03基于 2019 年 6 月 7 日版 CEPT ERC 建议 70-03 提供了 2.4GHz 和 5GHz 频段短距离设备 (SRD) 建议的摘要。可以从以下网站下载完整的文档:ERC 建议 70-03。也可以在以下网站找到这些文档的直接链接和 CEPT 提供的其他有用链接:ECO 文档数据库。表 2-1 展示了针对 2.4GHz 和 5GHz 频段及其应用的 CEPT ERC 建议 70-03。
针对 2.4GHz 和 5GHz 频段的 CEPT ERC 建议 70-03
频段 | 功率 EIRP (1) | 频谱接入和缓解要求 | 调制/最大占用带宽 | 应用/说明 | | | | | | | | | | 应实施充分的频谱共享机制(例如 LBT 和 DAA) | | 对于 FHSS 以外的宽带调制,最大 e.i.r.p. 密度限制为 10mW/MHz | | | | | | | | | | | | | | | | | | RFID 应用。超过 500mW 的功率水平仅限于在建筑物边界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传输的占空比应在任何 200ms 周期内 ≤ 15%(30ms 开启/170ms 关闭) | | | | LBT+AFA 和 ≤ 10% 占空比。设备应实施适用的协调标准中所述的频谱接入机制或等效的频谱接入机制 | | | | | | 设备应实施充分的频谱共享机制(例如,说前先听和自适应频率捷变),并且占空比 ≤ 10% | | 医疗数据采集应用。MBANS,仅用于医疗机构室内。 | | | | | | 适用于无线接入系统,包括无线电局域网 (WAS/RLAN)。 | | | | | | 适用于无线接入系统,包括无线电局域网 (WAS/RLAN)。 | | | | | | | | | | 应实施充分的频谱共享机制(例如 DFS 和 DAA) | | 无线工业应用 (WIA)。可能需要注册和/或通知。APC 能够将 e.i.r.p. 减小至 <= 25mW | | | | | | 运输和交通远程信息处理 (TTT) 应用。8W 系统可能需要单独的许可证 | | | | | | 运输和交通远程信息处理 (TTT) 应用。可能需要单独的许可证 | (1) EIRP = 有效全向辐射功率。
ERC 决议涵盖 2.4GHz 和 5GHz 频段,这意味着这些频段是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协调频段。成为协调频段意味着如果无线电设备在正确安装、维护和用于其预期目的时符合 RED,则成员国应允许其投入使用。
制造商的义务
指令 2014/53/EU (RED) 第 10 条列出了制造商在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时应承担的义务。以下是制造商义务的一些重要方面的摘要:
- 在将其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中时,制造商应确保其设计和制造符合指令 2014/53/EU (RED) 第 3 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请参阅Topic Link Label3.1)。
- 制造商应确保无线电设备的构造应使其可以在至少一个成员国中运行,而不会违反无线电频谱使用的适用要求。
- 制造商应起草指令 2014/53/EU (RED) 第 21 条提及的技术文件,并执行指令 2014/53/EU (RED) 第 17 条提及的相关符合性评估程序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公司执行该程序。
- 如果符合性评估程序证明无线电设备符合适用要求,制造商应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贴上 CE 标识。
- 制造商应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后将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保留 10 年。
- 制造商应确保系列生产的程序就绪,始终保持符合该指令。
- 制造商应确保其投放市场的无线电设备带有类型、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元素;如果无线电设备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该操作,则在包装上或无线电设备随附的文件中提供所需的信息。
- 制造商应在无线电设备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进行联系的邮政地址;如果无线电设备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该操作,则在其包装上或无线电设备随附的文件中提供所需的信息。
- 制造商应确保无线电设备附有使用相关成员国确定的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的说明和安全信息。
- 制造商应确保每个无线电设备都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或简化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 如果提供了简化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则应包含可以获取欧盟符合性声明全文的确切互联网地址。
- 如果存在使用限制或使用授权要求,则包装上提供的信息应可供识别成员国或成员国内存在使用限制或使用授权要求的地理区域。应在无线电设备随附的说明中提供此类信息。
- 考虑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本指令的制造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酌情使该无线电设备符合要求、将设备撤回或召回。
符合性评估程序
如需了解详细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请参阅指令 2014/53/EU (RED) 的第 17 条。以下是符合性评估程序汇总。
(1)、制造商应对无线电设备进行符合性评估,以满足第 3 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请参阅Topic Link Label3.1)。符合性评估应考虑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并且对于第 3(1) 条 (a) 点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请参阅Topic Link Label3.1),评估还应考虑可合理预见的条件。在无线电设备能够采用不同配置的情况下,符合性评估应确认无线电设备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中是否满足第 3 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请参阅Topic Link Label3.1)。
(2)、制造商应使用以下任何符合性评估程序证明无线电设备符合指令 2014/53/EU (RED) 第 3(1) 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 基于指令 2014/53/EU (RED) 附件 II 中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 基于欧盟型式检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随后是基于指令 2014/53/EU (RED)附件 III 中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符合性;
- 基于指令 2014/53/EU (RED) 附件 IV 中规定的全面质量保证且基于全面质量保证(通过拥有“公告机构”批准的质量体系)的符合性。质量体系必须包含设计、制造和最终无线电设备检查和测试的要素。针对相关的无线电设备和指令 2014/53/EU (RED) 附件 V 中规定的相应技术文件,制造商应向其选择的公告机构提交一份评估其质量体系的申请。
(3)、当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时,免许可证 2.4GHz 和 5GHz 频段的 SRD 制造商可以选择遵循附件 III 中的程序。适用的协调标准为 EN 300 440(非特定 SRD)、EN 300 328(宽带传输系统)、EN 301 893(5GHz 频段中的 RLAN 设备)、EN 301 489 (EMC) 和 EN 62368(安全)。
2.4GHz & 5GHz 频段运行的 SRD 的 CE 法规.pdf
(1.43 MB, 下载次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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