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UKCA、UK(NI)标志
UKCA标志2021年1月1日以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您的产品将需要立即使用新的UKCA标记。
2、法律法规规定须有UKCA标志的;4、英国合格评定机构已进行合格评定的,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未将合格评定文件从英国合格评定机构转移到欧盟认可的机构。
如CE标志一样,一旦英国颁布法律实行UKCA标志,就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在产品标签上、包装上以及在说明手册中添加符合性标志。UKCA标志应置于产品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将其置于包装上,使用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具体使用规则取决于该产品适用的具体法规。
UK(NI)标志
根据新法规,对于投放北爱尔兰市场的产品,如果其CE标志的使用是基于由英国公告机构进行的评定或基于由英国公告机构出具的证书,则需同时使用UK(NI)标志。
UK(NI)标志为如下所示。除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标志的高度应至少为5 mm。此标志可被缩小或放大,但比例需保持不变。
(1)如果使用了英国符合性评定机构,则需同时使用CE标志和UK(NI)标志;
只有被归类为“合格的北爱尔兰货物”并标有上述合适的符合性标志的产品,才可以投放大不列颠市场。
备注:
“合格的北爱尔兰货物”是指以下货物:
(1)出现在北爱尔兰,且没有被海关监管、限制或管控,而这些海关监管、限制或管控并非是由于将货物从北爱尔兰或欧盟的领土中带出而产生的;或
(2)北爱尔兰加工产品。
详情可参阅法规SI 2020 No. 1454《合格的北爱尔兰货物的定义(退出欧盟)法 规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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