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vier 发表于 2014-8-5 23:13:20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简介

https://www.aplac.org/templates/aplac/APLAC.gif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sia Pacific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为APLAC),成立于1992年,是一个地区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其成员由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和主管部门组成。其主要目标是在亚太地区内为实验室认可机构提供信息交流、能力验证、人员培训和文件互换等合作。其长远目标是达成成员之间的互认,实现与相应的区域性组织(如西欧校准合作组织WECC和西欧实验室认可组织WELAC)的互认,从而达成(ILAC)多边互认协议。
  APLAC多边相互承认协议(MRA)作用:
  通过APLAC全面系统的同行评审,其认可制度符合国际准则全部要求的APLAC成员中的实验室认可机构之间签署的APLAC多边承认协议(APLAC/MRA),这些认可机构组成APLAC/MRA集团,通过区域间实验室认可机构的相互承认协议其作用可促进一个国家/地区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或校准的数据与报告可被其他签署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承认和接受。截止到2006年,包括我国认可机构在内的23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实验室多边互认协议, 同时也包括我国实验室认可机构在内的10个国家/地区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APLAC检查机构相互承认协议。
  我国与APLAC的有关活动情况:
  1993年始,我国开始派代表参加APLAC会议。
  1995年4月包括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原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在内的16个实验室认可机构首批签署了“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谅解备忘录(MOU),成为APLAC16个创始成员之一的第一批正式全权成员。
  1999年12月CNACL签署了APLAC实验室(包括检测和校准)互认协议。
  2001年10月CCIBLAC签署了APLAC实验室(包括检测)互认协议。
  2004年4月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在原CNACL和CCIBLA合并基础上于2002年7月成立)续签了APLAC实验室(包括检测和校准)互认协议。
  2004年12月CNAL签署了APLAC检查机构互认协议。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APLAC中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CNAS副秘书长魏昊现任APLAC管理委员会委员,APLAC培训委员会主席。
  APLAC联系方式:
  APLAC秘书处地址:71-73 Flemington Road, North Melbourne VIC 3051,AUSTRALIA
  电话: +61 3 9329 1633
  传真: +61 3 9326 5148
  网址:www.aplac.org
  E-mail: aplac@nata.asn.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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