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工 发表于 2023-10-15 13:26:44

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2 ISO/IEC 1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
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 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
2.5 APAC MRA-001《建立和保持互认协议的程序》
2.6 ILAC-P9《ILAC 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应至少满足本规则 4.3 条款的要求,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
a) 认可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b) 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c)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d) 检测、校准和检验的数量、种类以及结果的用途;
e) 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
f) 能力验证是否可获得。
注 1: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了不同型号设备、多台相同设备和/或不同方法对于同一项目(或参数)出具数据时,鼓励这类机构参加针对每一设备和方法的不同能力验证。
注 2:当同一子领域存在多个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时,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分析,在持续参加同一能力验证项目的基础上,参加涉及不同检测参数和方法的能力验证。

4.2.5 在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过强化其他质量保证手段来确保能力,这些措施也应当作为合格评定机构相关质量控制计划或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

4.3 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4.3.1 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
4.3.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注 1:子领域的划分见附录 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注 2: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
4.3.1.2 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的能力验证计划。
注:指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
4.3.1.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1.1 的要求。

4.3.2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4.3.2.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见附录 B)。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注:能力验证的频次以参加能力验证的合格评定机构报出结果的年度来计算。
4.3.2.2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4.3.2.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2.1 的要求。

4.4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4.4.1 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NAS认可标识,并按照合格评定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合格评定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 180 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 CNAS 检查。
注 1: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再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活动应当符合 4.5条款的要求)或通过 CNAS 的现场评价。
注 2: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同一设备或方法对不同认可项目出具数据,在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其纠正措施应当考虑到所有与该设备或方法相关的项目。注 3: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的判定方法可参见 CNAS-GL0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的附录 C。
4.4.2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或当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合格评定机构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
4.4.3 在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合格评定机构的结果为不满意时,如果不满意项目已获 CNAS 认可,CNAS 可暂停合格评定机构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可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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